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上海市宝山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3)沪0113民初2058号
原告:上海富剑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松江区***莘莘路32号1513。
法定代表人:***,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上海孚邦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上海孚邦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上海***能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杨浦区隆昌路588号2号楼1001、1002、1003、1005室。
法定代表人:***。
原告上海富剑建设工程有限公司诉被告上海***能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本院已立案。原告上海富剑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上海富剑建设工程有限公司自愿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上海富剑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1,005元,由原告上海富剑建设工程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刘 姗
二〇二三年四月七日
书记员 ***
附:相关法律条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