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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富剑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与上海某某能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上海市宝山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3)沪0113民初2058号 原告:上海富剑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松江区***莘莘路32号1513。 法定代表人:***,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上海孚邦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上海孚邦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上海***能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杨浦区隆昌路588号2号楼1001、1002、1003、1005室。 法定代表人:***。 原告上海富剑建设工程有限公司诉被告上海***能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本院已立案。原告上海富剑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上海富剑建设工程有限公司自愿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上海富剑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1,005元,由原告上海富剑建设工程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刘 姗 二〇二三年四月七日 书记员 *** 附:相关法律条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