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上海市杨浦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3)沪0110民初4539号
原告:上***机电设备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嘉定区众仁路399号1幢12层B区JT5045室。
法定代表人:***,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上海兰***事务所律师。
被告:上海***能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杨浦区隆昌路588号2号楼1001、1002、1003、1005室。
法定代表人:***。
原告上***机电设备有限公司与被告上海***能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3年2月24日立案。原告诉称,2020年3月8日,原、被告签订《新力洲悦项目地下室吊顶除湿机供货合同》,约定原告向被告出售除湿机,合同价款387,612元。原告履行全部供货义务后,被告尚某271,328.4元未付,故原告起诉至法院,请求:1.判令被告支付货款271,328.4元;2.判令被告支付逾期付款利息(以271,328.4元为基数,按同期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LPR)加计40%,自2020年6月9日计算至实际清偿日止)。
本院审理中查明,2023年2月14日,上海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受理了被告上海***能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破产清算一案,案号为(2023)沪03破86号。根据企业破产法的相关规定,人民法院受理破产申请后,有关债务人的民事诉讼,只能向受理破产申请的人民法院提起。故本院对本案无管辖权。据此,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第二十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三十七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移送上海铁路运输法院处理。
本裁定一经作出即生效。
审判员 赵 莹
二〇二三年三月二十二日
书记员 ***
附:相关法律条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