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沃特奇能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常州天马万象装饰有限公司、上海某某能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借款合同纠纷恢复执行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苏省常州市新北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2)苏0411执恢281号之一 申请执行人:常州天马万象装饰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4112509429576,住所地江苏省常州市新北区天山路22号。 法定代表人:**专,该公司总经理。 被执行人:上海***能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100007639778800,住所地上海市杨浦区隆昌路588号复旦软件园2号楼10F。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申请执行人常州天马万象装饰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上海***能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借款合同纠纷一案,该案(2020)苏0411民初5072号民事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依上述调解书:一、***公司同意归还天马公司借款7023230.14元,支付至2020年8月20日的利息593863.27元、违约金39964.17元,并承担自2020年8月21日起至清偿之日止,以借款本金2050000元为基数按年利率12%计算的利息;以借款本金1000000元为基数按年利率15.4%计算的利息;以借款本金3973230.14元为基数按年利率15%计算的利息;以借款本金2050000元为基数按年利率3.4%计算的违约金;于2020年11月22日前履行完毕。二、***公司同意支付天马公司律师费134000元,于2020年11月22日前履行完毕。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33168.5元,保全费5000元,由***公司承担,于2020年11月22日前直接支付给天马公司。因被执行人未按期履行,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于2020年12月23日立案受理,后程序终结执行。2022年5月6日,本院恢复执行。 本案执行中,申请执行人以与被执行人达成和解协议且履行期间较长为由,同意终结执行。 本院认为,申请执行人以与被执行人和解为由,且履行期间较长为由向本院申请终结执行,符合法律规定。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十一项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六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2022)苏0411执恢281号案件终结执行。 如被执行人不履行或者不完全履行在执行中双方自愿达成的和解协议,申请执行人有权申请执行原生效法律文书,但和解协议已履行的部分应当扣除。再次申请执行的期间自和解协议约定履行期限的最后一日起重新计算。 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倪 超 审判员 袁 荣 审判员 *** 二〇二二年十月二十六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