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上海市杨浦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2)沪0110执2698号
申请执行人:***,男,1967年7月3日出生,汉族,户籍在江西省德兴市黄柏乡良种场***村22号。
被执行人:上海***能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杨浦区隆昌路588号2号楼1001、1002、1003、1005室。
法定代表人:***。
本院在执行***仲(2021)办字1882号裁决书一案中,申请执行人要求被执行人支付申请执行人人民币43,554.7元并承担执行费。本院受理后,向被执行人公告发出执行通知书、财产报告令,限期履行义务。执行过程中,暂未发现被执行人名下银行存款、房产、证券等可供处置执行的财产,并已对被执行人限高、加入失信人名单等措施。已征求申请人对本次执行程序终结意见。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七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白 力
审判员 ***
审判员 杨 蕾
二〇二二年十月二十四日
书记员 ***
附:相关法律条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