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上海市虹口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沪0109民初14750号
原告:上海仪电楼宇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静安区南京西路1486号3号楼15楼。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孙佳劼,上海市锦天城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上海市锦天城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上海市安装工程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浦东新区浦东北路1430号。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周垚垚,男,该公司员工。
委托诉讼代理人:***,女,该公司员工。
原告上海仪电楼宇科技有限公司与被告上海市安装工程集团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11月1日立案后,原告于2022年12月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且未损害国家、集体和他人利益,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一、准许原告上海仪电楼宇科技有限公司撤诉;
二、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为25元,由原告上海仪电楼宇科技有限公司负担。
审 判 员 ***
二〇二二年十二月十四日
法官助理 ***
书 记 员 马劼宜
附:相关法律条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