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岱山县人民法院
行政裁定书
(2020)浙0921行初14号
原告浙江嵊泗景翔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舟山市嵊泗县菜园镇沙河路208号二楼。
法定代表人***。
委托代理人(特别授权)***,浙江蓬星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岱山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住所地舟山市岱山县高亭镇鱼山大道行政中心B3楼。
法定代表人**,局长。
出庭应诉负责人***,该局副局长。
委托代理人(特别授权)***,岱山县社会保险事业管理中心副主任。
第三人屈定奎,男,1981年3月10日出生,汉族,住重庆市巫溪县。
委托代理人(一般授权)***,重庆浩志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浙江嵊泗景翔建设有限公司诉被告岱山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及第三人屈定奎劳动和社会保障行政确认一案,于2020年3月30日向本院提起行政诉讼。本院于当日立案后,在法定期限内向被告及第三人送达了起诉状副本及应诉通知书。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并于同年6月15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原告委托代理人***、被告出庭应诉负责人**波及委托代理人***、第三人***及委托代理人***到庭参加诉讼。本案在审理过程中,原告以愿意通过其他途径解决纠纷为由,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
经审查,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系自愿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且不损害国家、社会的利益以及他人的合法权益,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予原告浙江嵊泗景翔建设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本案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由原告浙江嵊泗景翔建设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长郑力奋
审判员**津
人民陪审员***
二〇二〇年六月二十四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