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嵊泗景翔建设有限公司

某某与某某、周刚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浙江省岱山县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9)浙0921民初1265号

原告:***,男,1981年3月10日出生,汉族,住重庆市巫溪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重庆浩志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重庆市巫溪县西宁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告:**,男,1984年5月20日出生,汉族,住江苏省盐城市亭湖区。

被告:周刚,男,1987年1月14日出生,汉族,住重庆市巫溪县。

被告:浙江嵊泗景翔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嵊泗县菜园镇沙河路208号二楼,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30922078663269F。

法定代表人:***,系该公司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原告***与被告**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8月26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经被告**申请,本院依法委托丽水市人民医院司法鉴定所对原告***的伤残等级、误工期限、护理期限、营养期限进行司法鉴定。经被告**申请,本院依法追加周刚为本案的共同被告。本案于2019年11月22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经原告***及被告**申请,本院依法追加浙江嵊泗景翔建设有限公司为本案的共同被告。原告***于2019年12月2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系其真实意思表示,且不违反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诉。

案件受理费5034元,减半收取2517元,由原告***负担。鉴定费2470元,由被告**负担。

审判员**

二〇一九年十二月二十六日

代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