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浙江省岱山县人民法院
结 案 通 知 书
(2021)浙0921执457号
***、浙江嵊泗**建设有限公司:
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浙江嵊泗**建设有限公司劳动争议仲裁一案,执行标的为被执行人浙江嵊泗**建设有限公司支付申请执行人***一次性伤残补助金、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停工留薪期工资、住院伙食补助费、护理费、营养费等费用共计83 000元。执行中,被执行人浙江嵊泗**建设有限公司已自动履行执行款83 000元,并向本院交纳申请执行费1 145元;申请执行人***受偿83 000元。本案现已执行完毕。
特此通知
二○二一年六月二十八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