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MsoNormal{margin-top:0cm;margin-bottom:0px}
.MsoNormal{margin-top:0cm;margin-bottom:0px}
浙江省嵊泗县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3)浙0922民初5号之一
原告:***,男,1969年4月14日出生,汉族,住浙江省舟山市定海区。
被告:浙江嵊泗**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嵊泗县菜园镇沙河路208号二楼,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30922078663269F。
法定代表人:***,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浙江离岛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与被告浙江嵊泗**建设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3年1月5日立案。原告于2023年5月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原告的申请于法无悖,本院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诉。
案件受理费9656元,减半收取计4828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长 **
审判员 ***
人民陪审员 **
二〇二三年五月六日
书记员 谭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