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市
民事裁定书
(2017)渝01民终5639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重庆品胜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北部新区。
法定代表人:庞静,董事长。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重庆理念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北部新区。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上诉人重庆品胜科技有限公司因与被上诉人重庆理念科技有限公司侵害实用新型专利权纠纷一案,不服重庆市渝北区(2016)渝0112民初17417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
本院审理过程中,上诉人重庆品胜科技有限公司于2017年8月15日向本院提出撤回上诉的申请。
本院认为,上诉人重庆品胜科技有限公司在本案审理期间撤回上诉的请求,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上诉人重庆品胜科技有限公司撤回上诉。一审判决自本裁定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
二审案件受理费550元,减半收取275元,由上诉人重庆品胜科技有限公司负担。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长刘娟娟
代理审判员姜蓓
代理审判员**
二〇一七年八月三十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