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通明荣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6158甫华、海安华富建筑劳务有限公司与董连进、江苏德长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等建设工程分包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苏省海安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苏0621民初6158号
原告:甫华,男,1972年9月27日出生,汉族,住海安市。
原告:海安华富建筑劳务有限公司,住所地海安市老坝港滨海新区(角斜镇)富港村**,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621MA1Y263B6W。
法定代表人:甫华,系该公司经理。
被告:***,男,1968年11月1日出生,汉族,住海安市。
被告:江苏德长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海安市城东镇立发桥村**,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621MA1NN9K17。
法定代表人:***,系该公司董事长。
两被告共同委托诉讼代理人:刘桂山,江苏震阳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南通明荣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海安市墩头镇墩西村**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62159693492X7。
法定代表人:吉海兵。
被告:江苏鑫和扬家具有限公司,,住所地海安市经济开发区东部大道**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621MA1P84CN0N。
法定代表人:李火林。
原告甫华、海安华富建筑劳务有限公司与被告***、江苏德长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南通明荣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江苏鑫和扬家具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分包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11月10日立案,并依法适用简易程序进行审理。本院向原告送达诉讼费预缴通知书,原告无正当理由未按期预交案件受理费。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原告甫华、海安华富建筑劳务有限公司撤回起诉处理。
审 判 员  毛 蓉
二〇二〇年十一月二十五日
法官助理  陆晓丽
书 记 员  陈彤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