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通明荣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海安县四宏建材经营部(普通合伙)与南通明荣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定作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苏省海安市人民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1)苏0621执保518号
申请人:南通明荣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被申请人:海安县四宏建材经营部
关于南通明荣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与海安县四宏建材经营部(普通合伙)定作合同纠纷,根据申请保全人提出的财产保全申请,本院作出(2021)苏0621民初2574号裁定书。无标的物可实施保全。
依照《最高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三十一条之规定。
海安市人民法院(2021)苏0621民初2574号民事裁定书保全完毕。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执行员  毛中海
二〇二一年五月十九日
书记员  陈 洋
附:按照有关规定,人民法院冻结被申请人的银行存款及其他资金的期限不得超过一年,查封、扣划动产的期限不得超过两年,查封不动产、冻结其他财产权的期限不得超过三年。申请人申请延长期限的,人民法院续行保全的期限不得超过前款规定期限。
若需延长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期限,应当于期限届满前15日向人民法院作出保全裁定的审判庭书面申请续行保全,逾期申请或不申请的,自行承担不能续行保全的法律后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