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通明荣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南通明荣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海安县四宏建材经营部等定作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苏省海安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苏0621民初2574号之二
原告:南通明荣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海安市墩头镇墩西村五组,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62159693492X7。
法定代表人:吉海兵,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胡晓翠,江苏山水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海安县四宏建材经营部(普通合伙),经营地海安市海安街道黄海西路269号(海安恒强金属材料有限公司内),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6217205771589。
法定代表人:徐忠然,执行事务合伙人。
被告:**,男,居民身份证号码不详,住海安市。
被告:徐忠然,男,居民身份证号码不详,住海安市。
被告:杜子华,男,居民身份证号码不详,住海安市。
原告南通明荣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与被告海安县四宏建材经营部、**、徐忠然、杜子华定作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4月29日立案后。原告南通明荣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于2021年6月1日本院申请撤诉。
本院认为,原告南通明荣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南通明荣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266元,减半收取2633元,保全费1870元,合计4503元,由原告南通明荣建设工程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史友军
二〇二一年六月四日
书记员  张秋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