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通明荣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南通明荣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德清银德土石方有限公司等非诉财产保全审查非诉保全审查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枣庄市薛城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鲁0403财保493号 申请人:南通明荣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南通市海安市墩头镇墩西村5组,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62159693492X7。 法定代表人:***,执行董事。 被申请人:德清银德土石方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湖州市德清县禹越镇高桥村石乔头26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30521MA2B74UL2E。 法定代表人:**,执行董事兼经理。 被申请人:**,男,1983年9月8日出生,汉族,住浙江省湖州市德清县。 申请人于2022年11月30日向本院申请诉前财产保全,请求冻结被申请人**、德清银德土石方有限公司名下的银行存款500,000元或对其他同等价值的财产予以保全。担保人紫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南通中心支公司以其保单保函提供担保。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四条、第一百零五条、第一百零六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查封被申请人**、德清银德土石方有限公司名下的银行存款或其他同等价值的财产共计500,000元。 冻结银行存款的期限为1年;查封动产的期限为2年;查封不动产、冻结其他财产权的期限为3年。申请续行财产保全的,应当在保全期限届满七日前向本院提出,逾期申请或者不申请的,自行承担不能续行保全的法律后果。 案件申请费3020元,由申请人南通明荣建设工程有限公司负担。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申请人在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后三十日内不依法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的,本院将依法解除保全。 审判员  *** 二〇二二年十二月一日 书记员  王 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