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苏省海安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苏0621民初7935号
原告:***,男,汉族,1959年4月24日出生,住如东县。
被告:南通明荣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海安市墩头镇墩西村5组,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62159693492X7。
法定代表人:***。
原告***与被告南通明荣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工伤保险待遇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12月5日立案。2022年12月19日,原告***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依法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10元,减半收取5元,本院予以免收。
审 判 员 ***
二〇二二年十二月十九日
法官助理 ***
书 记 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