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市尖峰建设有限责任公司

重某某商贸有限公司与重庆市尖峰建设有限责任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重庆市北碚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渝0109民初4229号
原告:重***商贸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北碚区蔡家岗镇云屏路13号13幢1-5-2,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00109MA5U4B8M68。
法定代表人:查辉,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周毅,北京盈科(重庆)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重庆市尖峰建设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重庆市忠县忠州街道滨江路21号附1号1-2,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002333050162814。
法定代表人:王万荣,其他信息不详。
第三人:高朝中,男,1968年6月15日出生,汉族,户籍所在地重庆市垫江县。
本院在审理原告重***商贸有限公司与被告重庆市尖峰建设有限责任公司、第三人高朝中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重***商贸有限公司于2020年6月1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重***商贸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重***商贸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3003.8元、减半收取1501.90元,由原告重***商贸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雷阳
二〇二〇年六月十五日
书记员  吴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