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市梁平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渝0155民初1633号
原告:重庆市楷晟建材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梁平区铁门乡新龙村5组,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00228MA5YQ2U05J。
法定代表人:罗辉,系公司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唐勇,重庆文才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重庆市尖峰建设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重庆市忠县忠州街道滨江路21号附1号1-2,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002333050162814。
法定代表人:周成刚,系公司经理。
本院在审理原告重庆市楷晟建材有限公司与重庆市尖峰建设有限责任公司加工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重庆市楷晟建材有限公司于2020年4月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重庆市楷晟建材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自愿、合法,是其真实意思表示,依法应当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重庆市楷晟建材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3518.28元,减半收取1759.14元,由原告重庆市楷晟建材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王易山
二〇二〇年四月八日
书记员 易相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