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市尖峰建设有限责任公司

某某与某某、重庆市尖峰建设有限责任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重庆市垫江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渝0231民初6362号
原告:***,男,1986年9月3日出生,汉族,居民,住重庆市忠州区。
被告:***,男,1971年7月15日出生,汉族,居民,住重庆市垫江县。
被告:重庆市尖峰建设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重庆市忠州区忠州街道滨江路21号附1号1-2,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002333050162814。
法定代表人:王万荣。
本院在审理原告***与被告***、重庆市尖峰建设有限责任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22年1月1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原告自愿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依法减半收取58元,由原告***负担。
审 判 员 黄  德  彬
二〇二二年一月十三日
法官助理    邬亿飞
书 记 员 周     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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