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书内容
重庆市忠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渝0233民初2114号
原告:***,男,汉族,生于1957年8月11日,住重庆市忠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钟于明,重庆市忠县忠州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特别授权。
被告:重庆天地药业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重庆市忠县忠州大道沈阳路1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00233756211481E。
法定代表人:白智全。
委托诉讼代理人:周勇生,重庆胜锐律师事务所律师,一般授权。
委托诉讼代理人:陈丹,系公司员工,一般授权。
被告:重庆市尖峰建设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重庆市忠县忠州街道滨江路21号附1号1-2,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002333050162814.
法定代表人:王万荣。
委托诉讼代理人:刘邦勇,重庆通安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
被告:***,男,汉族,生于1975年11月7日,住重庆市忠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范忠平,重庆朗鉴律师事务所律师,一般授权。
原告***诉被告重庆天地药业有限责任公司、重庆市尖峰建设有限责任公司、***健康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6月1日立案受理。原告***于2020年7月14日申请撤回对被告重庆天地药业有限责任公司、重庆市尖峰建设有限责任公司、***的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在本案诉讼期间申请撤诉,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自己的诉讼权利所作出的处分,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回对重庆天地药业有限责任公司、重庆市尖峰建设有限责任公司、***的起诉。
案件受理费600元,减半收取300元,由原告***负担。
审 判 员 王荣华
二〇二〇年七月十四日
法官助理 周琳玲
书 记 员 李清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