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市尖峰建设有限责任公司

重庆市尖峰建设有限责任公司与垫江县桂溪小学校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重庆市垫江县人民法院
民事判决书
(2017)渝0231民初3442号
原告:重庆市尖峰建设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重庆市忠县****环路91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002333050162814。
法定代表人:***,系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系该项目负责人。
委托诉讼代理人:**,重庆欣凯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垫江县桂溪小学校,住所地重庆市垫江县桂溪街道办事处工农北路143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12500231451993224U。
法定代表人:高明,该校校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该校副校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该校法律顾问。
原告重庆市尖峰建设有限责任公司诉被告垫江县桂溪小学校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9月6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担任审判长,与人民陪审员***、**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重庆市尖峰建设有限责任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被告垫江县桂溪小学校的委托诉讼代理人***、***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重庆市尖峰建设有限责任公司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被告支付工程款584238.87元;2、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事实和理由:原、被告于2016年7月28日签订施工合同,7月29日原告组织工人进场。同日,被告进行工程技术交底但未提供纸质版施工图,被告及其主管部门、设计代表交代说明先剃打该楼的全部抹灰屡和墙砖露出结构层,然后按设计单位提供的纸质版施工图进行加固整修。由于该栋楼与师生食堂相邻并局部连为一体,考虑到9月l日开学食堂要使用,工期紧任务重,于是原告组织施工队伍加班加点进行剃打拆除施工。8月6日,设计单位把纸质版施工图送到施工现场,原告仔细查看了图纸,发现与原竞争性发包所挂电子版图纸的施工工程量相差太大,于是与被告交涉并发函件一封,被告及主管部门相关人员到场后表示原挂网设计图没有通过审核,现在实际施工图才是经过图审的,按现在的施工图进行施工,同时被告联系设计单位出具设计变更,竣工验收合格以实际工程量进行结算。同年11月24日,工程竣工验收合格(该楼一层在9月5日前已完工并投入使用),12月19日,原告向被告递交了工程结算书,被告于2017年5月支付了结算书中的现场签证单费用16494.6元。在报结算三个多月后,被告通知原告说增加工程量在施工前没有进行财政审批,审计单位不予接收,无法进行审计。为维护自身权益,原告遂诉至本院,请求判如所请。
被告垫江县桂溪小学校辩称,原、被告签订施工合同属实,该合同合法有效;我校已经支付工程款120505元;原、被告对该项目进行了技术交底,不存在未提交纸质版施工图;原告在施工中变更的只有两个部分,钢筋网加固及砖墙挡墙,经鉴定变更工程造价为56187.74元,原告诉称的其余部分所述不属实;原告作为建筑公司,其作出的投标行为应该知晓发包公告的所有内容,作出投标时对施工内容应该有清楚及全面的认识,对建筑成本有科学合理的核算,不应该在项目亏损的时候提出增加工程款的要求。
当事人围绕诉讼请求依法提交了证据,本院组织当事人进行了证据交换和质证。对当事人无异议的证据,本院予以确认并在卷佐证。本院根据各方提交的证据和诉讼过程中的陈述,认定事实如下:
2016年7月20日,原告重庆市尖峰建设有限责任公司通过招投标中标垫江县桂溪小学校幼儿园1号楼整修改造工程;2016年7月28日,作为甲方的垫江县桂溪小学校与作为乙方的重庆市尖峰建设有限责任公司签订了《垫江县桂溪小学校幼儿园1号楼整修改造工程施工合同》,由被告垫江县桂溪小学校将垫江县桂溪小学校幼儿园1号楼整修改造工程发包给原告重庆市尖峰建设有限责任公司,该合同约定:本项目采用固定总价承包方式,总金额为346938.00元。安全文明施工费、劳动保险费、二次转运费等一切税费均计算在本次报价内。2016年8月5日,受被告垫江县桂溪小学校的委托,涉案工程设计单位重庆博鼎建筑设计有限公司向原告重庆市尖峰建设有限责任公司送达了设计变更通知书,变更内容为:1、施工图S-10中9轴增设围墙一笔,做法详附图,施工图S-18中带壁柱的加固构造变更为附图带壁柱的加固构造大样图;2、本变更未涉及内容请按原图施工,请按现行有关规范、规定组织施工及验收;3、本变更图纸请按有关程序报批及有关领导签字后,方能允许施工。原告重庆市尖峰建设有限责任公司在发现挂网施工图与实际施工图内容不一致后,于2016年9月9日函告被告垫江县桂溪小学校,要求以实际施工图的工作内容,依据重庆市相关定额重新计量计价,减去原来招标报价,再按最高限价的下浮比例进行结算,并及时签订建设工程补充合同。2016年9月18日,垫江县桂溪小学校回复原告重庆市尖峰建设有限责任公司:“经学校行政会研究,决定邀请教委、设计单位和预算公司等单位人员一起,共同商议解决办法;待处理方案确定后再与贵公司一起协调。”2016年10月20日,垫江县桂溪小学校召开会议就涉案招标遗留问题提出如下处理方案:“一是设计公司尽快对施工图纸进行复核,确定增加的工程内容;二是预算单位根据变更施工图纸和招标图纸分别预算,确定工程量增加部分的总金额;三是将预算结果请示教委领导,确定处理办法。”2016年年底,该工程通过竣工验收。因工程款的支付发生争议,原告重庆市尖峰建设有限责任公司遂诉至本院,请求判如所请。
诉讼中,受原告重庆市尖峰建设有限责任公司申请,经原、被告协商一致,本院依法委托了重庆天一工程咨询有限公司对垫江县桂溪小学幼儿园1号楼整修改造工程施工设计(原网上招标图)和纸质施工图设计中增加的工程量及造价及垫江县桂溪小学委托原设计变更的工程量的造价进行鉴定,重庆天一工程咨询有限公司于2018年4月18日作出天一工程[2018]建鉴字第002号《造价鉴定意见书》,鉴定意见为:1、施工图设计中增加的造价为73029.64元;2、设计变更的工程量的造价为126423.18元;以上1、2项合计费用为199452.82元;特殊说明:预算清单中一般抹灰涉及金额为24341.46元,因不清楚是否为负一层、一层、二层部位的抹灰,暂未进行调整,最终以法院裁定为准。2018年5月11日,重庆天一工程咨询有限公司作出天一工程[2018]建鉴字第002号补《造价鉴定意见书》,鉴定意见为:1、施工图设计中增加的造价为73029.64元;2、设计变更的工程量的造价为64364.95元;以上1、2项合计费用为137394.59元;特殊说明:预算清单中一般抹灰涉及金额为24341.46元,因不清楚是否为负一层、一层、二层部位的抹灰,暂未进行调整,最终以法院裁定为准;因《天一工程[2018]建鉴字第002号》报告,未扣减原预算清单中壁柱加固44.7立方米,现浇钢筋构件6.702吨,现补充本次报告为最终鉴定依据,同时《天一工程[2018]建鉴字第002号》报告作废。
另查明,垫江县桂溪小学校已支付重庆市尖峰建设有限责任公司涉案工程的工程款104000元。
本院认为,垫江县桂溪小学校与重庆市尖峰建设有限责任公司签订的《垫江县桂溪小学校幼儿园1号楼整修改造工程施工合同》,系双方真实意思表示,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合法有效,双方应依约履行各自义务。在本案中,原告重庆市尖峰建设有限责任公司已组织人员完成了相应的施工任务,且涉案工程已于2016年底通过竣工验收,被告垫江县桂溪小学校应当按照约定支付相应的工程价款,根据双方的约定,结合天一工程[2018]建鉴字第002号补《造价鉴定意见书》,被告垫江县桂溪小学校应支付的工程款为484332.59元(346938.00元+137394.59元),因垫江县桂溪小学校已支付104000元,故垫江县桂溪小学校还应支付380332.59元给原告重庆市尖峰建设有限责任公司。原告方主张一般抹灰24341.46元,因其在举证时限内未举示充分证据证明其是否为负一层、一层、二层部位的抹灰,故本院不予处理,原告方可补强证据后另行主张权利。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五十二条、第六十条、第一百零七条、第一百零九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由被告垫江县桂溪小学校在本判决生效后10日内支付原告重庆市尖峰建设有限责任公司工程欠款380332.59元;
二、驳回原告重庆市尖峰建设有限责任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被告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10847元,鉴定费8000元,以上共计18847元,由原告重庆市尖峰建设有限责任公司负担6242元,由被告垫江县桂溪小学校负担12605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重庆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双方当事人在法定上诉期内均未提出上诉或仅有一方上诉后又撤回的,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当事人应自觉履行判决的全部义务。一方不履行的,自本判决内容生效后,权利人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申请执行的期限为二年,该期限从法律文书规定履行期间的最后一日起计算。
审判长***
人民陪审员***
人民陪审员**

二〇一八年六月二十六日
法官助理***
书记员陶秀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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