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书内容
重庆市云阳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8)渝0235民初5482号
原告:重庆市**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陈琪
委托诉讼代理人周建,重庆洲同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云阳县双土镇卫生院。
法定代表人向洪伟
原告重庆市**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与被告云阳县双土镇卫生院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09月04日立案。原告重庆市**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于2018年10月2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撤诉的理由正当,是其真实意思表示,该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且不损害国家、集体及他人利益,应当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重庆市**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计67.00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温春来
二〇一八年十月二十三日
书记员 张明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