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市云瀚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某某农村承包经营户与巫溪县蒲莲镇人民政府等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文书内容
重庆市巫溪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渝0238民初3082号
原告:***农村承包经营户。
代表人:***,男,1973年4月10日出生,住重庆市巫溪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谭经明,重庆市巫溪县白鹿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告:巫溪县***人民政府,住所址:巫溪县***民生街64号。
法定代表人:周敏,系该镇镇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吴明君,系该镇武装部长、政法书记、副镇长,特别授权。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健龙,重庆峡郡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重庆市云瀚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万州区天湖美郡15号楼1-1,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00101084691426R。
法定代表人:陈琪,系该公司执行董事、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杨开元,重庆浩志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重庆市巫溪县***桐元村民委员会,住所地巫溪县***桐元村1组,统一社会信用代码54500238ME17248020。
法定代表人:李安明,系该村民委员会主任。
委托诉讼代理人:吴运平,重庆峡郡律师事务所律师。
本院在审理原告***农村承包经营户诉被告巫溪县***人民政府、重庆市云瀚建筑工程有限公司、重庆市巫溪县***桐元村民委员会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一案中,原告***农村承包经营户于2021年3月1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农村承包经营户提出的撤诉申请是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是其真实意思表示。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农村承包经营户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700元,减半收取350元,由原告***农村承包经营户负担。
审 判 长  韩丽旋
人民陪审员  吴光华
人民陪审员  冉瑞平
二〇二一年三月十六日
书 记 员  赵 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