成都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
民事案件裁定书
(2020)川0191民初12157号之一
原告成都天一机械有限公司与被告四川云路科技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12月1日立案。原告成都天一机械有限公司于2021年6月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成都天一机械有限公司撤回起诉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成都天一机械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4400元,由原告成都天一机械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黄穗
书记员 白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