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云路科技有限公司

成都宸宇涂装技术有限公司、四川云路科技有限公司其他其他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成都市双流区人民法院
民事案件裁定书
(2020)川0116财保70号
申请人成都宸宇涂装技术有限公司于2020年9月18日向本院申请诉前财产保全,请求对被申请人四川云路科技有限公司的19万元银行存款予以冻结。成都宸宇涂装技术有限公司提供川A×××××号车辆,为上述财产保全提供担保。
本院经审查认为,成都宸宇涂装技术有限公司要求对四川云路科技有限公司的保全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一、冻结被申请人四川云路科技有限公司在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成都市太升南路支行账号:95×××46及中国建设银行成都金河支行账号:51×××87共计人民币19万元的银行存款,冻结期限为一年。 二、查封申请人成都宸宇涂装技术有限公司所有的川A×××××号车辆,查封期限为两年。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申请人在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后三十日内不依法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的,本院将依法解除保全。
审判员  张**元
书记员  王浩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