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四川省成都市金牛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川0106民初917号
原告:四川云路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四川省成都市高新区***中街16号1层。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男,1984年4月29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新津县,系公司员工。
被告:中铁二局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四川省成都市金牛区***16号。
法定代表人:***。
原告四川云路科技有限公司诉被告中铁二局集团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1月7日立案受理。原告经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自愿撤回起诉,亦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一条、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四川云路科技有限公司撤回起诉处理。
审 判 员 ***
二〇二二年二月十日
法官助理 唐 艳
书 记 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