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成都铁路运输第一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川7101民初4558号
原告:四川云路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四川省成都市高新区***中街16号1层。
法定代表人:**,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四川君攸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四川君攸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中铁八局集团现代物流有限公司,住所地中国(四川)自由贸易试验区成都市青白江区城厢镇鸿泰大道168号。
法定代表人:***,职务不详。
被告:中铁八局集团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四川省成都市一环路北二段100号。
法定代表人:**,职务不详。
原告四川云路科技有限公司诉被告中铁八局集团现代物流有限公司、中铁八局集团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6月10日立案,因各方当事人正进行庭外和解,且被告已支付部分款项,原告四川云路科技有限公司于2022年7月26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四川云路科技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未损害国家、集体和他人的利益,符合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四川云路科技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4632.75元,由原告四川云路科技有限公司负担。
审 判 员 ***
二〇二二年七月二十六日
法官助理 **月
书 记 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