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四川省成都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川01民终11786号
上诉人(原审原告):四川云路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四川省成都市高新区***中街****。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四川熙然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成都天一机械有限公司,,住所地四川省成都市大邑县晋原镇工业区兴业三路**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原审第三人: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成都市太升南路支行,住,住所地四川省成都市青羊区忠烈祠西街**/div>
负责人:***,行长。
上诉人四川云路科技有限公司因与被上诉人成都天一机械有限公司,原审第三人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成都市太升南路支行确认合同无效纠纷一案,不服成都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2020)川0191民初12480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
本院审理过程中,上诉人四川云路科技有限公司在收到缴纳上诉费通知后,在规定期限内未向本院缴纳诉讼费,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三百二十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上诉人四川云路科技有限公司自动撤回上诉处理。一审判决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长 ***
审判员 罗 宇
审判员 ***
二〇二一年六月二日
书记员 周 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