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成都铁路运输第一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川7101民初1242号
原告:四川云路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四川省成都市高新区***中街16号1层。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男,该公司工作人员。
被告:中铁八局集团现代物流有限公司,住所地中国(四川)自由贸易试验区成都市青白江区城厢镇鸿泰大道168号。
法定代表人:***,职务不详。
原告四川云路科技有限公司与被告中铁八局集团现代物流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7月13日立案受理。原告四川云路科技有限公司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
本院认为,原告未在通知的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四川云路科技有限公司撤回起诉处理。
审 判 员 ***
二〇二一年七月二十一日
法官助理 ***
书 记 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