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云路科技有限公司

四川云路科技有限公司、四川省铁路建设有限公司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成都铁路运输第一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川7101民初1243号 原告:四川云路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四川省成都市高新区***中街16号1层。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男,该公司工作人员。 被告:四川省铁路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四川省成都市二环路西二段88号。 法定代表人:***,职务不详。 原告四川云路科技有限公司与被告四川省铁路建设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7月13日立案受理。原告四川云路科技有限公司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 本院认为,原告未在通知的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四川云路科技有限公司撤回起诉处理。 审 判 员 *** 二〇二一年七月二十一日 法官助理 *** 书 记 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