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盾安机电科技有限公司

四川盾安机电科技有限公司与贵州安至捷智能科技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贵州省贵阳市南明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黔0102民初7249号
原告:四川盾安机电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四川省成都市青羊区文武路42号新时代广场18层D号。
法定代表人:王书玲,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俊勇、蒲智力,该公司职工。
被告:贵州安至捷智能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贵州省贵阳市南明区体育路1号(4楼5号)。
法定代表人:刘阳。
本院受理了原告四川盾安机电科技有限公司诉被告贵州安至捷智能科技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原告四川盾安机电科技有限公司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四川盾安机电科技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未损害国家、集体或他人的利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四川盾安机电科技有限公司撤回对被告贵州安至捷智能科技有限公司的起诉。
本案未收取案件受理费。
审判员  邓红霞
二〇二一年三月二十六日
书记员  文国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