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四川省成都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3)川01民终10211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四川华粤科技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中国(四川)自由贸易试验区天府新区兴隆街道湖畔路东段733号附OL-02-202102005号。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上诉人(原审被告):***,男,1970年6月22日出生,汉族,住山东省海阳市。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四川盾安机电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四川省成都市青羊区文武路42号新时代广场18层D号。
法定代表人:***,执行董事。
上诉人四川华粤科技集团有限公司、***因与被上诉人四川盾安机电科技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不服成都市青羊区人民法院(2022)川0105民初5632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23年4月4日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审理。
本院审理过程中,上诉人四川华粤科技集团有限公司、***未在本院指定期间内缴纳上诉费,也未提出缓、减、免交申请,亦未申请司法救助。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三百一十八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上诉人四川华粤科技集团有限公司、***自动撤回上诉处理。一审判决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长 ***
审判员 ***
审判员 傅 敏
二〇二三年五月十六日
书记员 李 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