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盾安机电科技有限公司

四川华粤科技集团有限公司、某某与四川盾安机电科技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四川省成都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3)川01民终10211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四川华粤科技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中国(四川)自由贸易试验区天府新区兴隆街道湖畔路东段733号附OL-02-202102005号。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上诉人(原审被告):***,男,1970年6月22日出生,汉族,住山东省海阳市。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四川盾安机电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四川省成都市青羊区文武路42号新时代广场18层D号。 法定代表人:***,执行董事。 上诉人四川华粤科技集团有限公司、***因与被上诉人四川盾安机电科技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不服成都市青羊区人民法院(2022)川0105民初5632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23年4月4日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审理。 本院审理过程中,上诉人四川华粤科技集团有限公司、***未在本院指定期间内缴纳上诉费,也未提出缓、减、免交申请,亦未申请司法救助。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三百一十八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上诉人四川华粤科技集团有限公司、***自动撤回上诉处理。一审判决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长  *** 审判员  *** 审判员  傅 敏 二〇二三年五月十六日 书记员  李 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