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辽宁省彰武县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5)辽0922民初1264号
原告:佟某,男,1972年3月27日出生,满族,农民,住彰武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白某,彰武县某法律工作者。
被告:***,男,1970年1月8日出生,汉族,农民,住阜新蒙古族自治县,
被告:彰武某有限公司,住所地辽宁省阜新彰武县,
法定代表人:李某乙,该公司经理。
被告:杭州某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杭州市上城区。
法定代表人:范某,该公司经理。
被告:辽宁某有限公司,住所地辽宁省阜新市细河区。
法定代表人:何某,该公司经理。
原告佟某与被告***、彰武某有限公司、杭州某有限公司、辽宁某有限公司劳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5年5月9日立案。
本院经审查认为,原告佟某等十九人以被告***、彰武某有限公司、杭州某有限公司、辽宁某有限公司为共同被告向本院分别提起劳务合同纠纷之诉,本院亦分别立案,经审查,该系列案件皆是基于同一事实发生的纠纷,属于当事人一方或者双方为二人以上,其诉讼标的是同一种类、人民法院认为可以合并审理的情形,经本院询问各方当事人意见,并经各方当事人同意,本院决定将本案并入本院(2025)辽0922民初904号案件合并审理。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五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二十一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并入本院(2025)辽0922民初904号案件审理。
审判员***
二〇二五年五月十二日
法官助理***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