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市豪威尔家居智能科技有限公司

某某与深圳市豪威尔厨具有限公司追索劳动报酬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判决书
(2015)深中法劳终字第2269号
上诉人(原审原告)***,男。
委托代理人***,广东普罗米修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深圳市豪威尔厨具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何连木,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北京市隆安(深圳)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因与被上诉人深圳市豪威尔厨具有限公司追索劳动报酬及经济补偿纠纷一案,不服广东省深圳市龙岗区人民法院(2014)深龙法横民初字第326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出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经二审审理查明,一审查明事实正确,本院予以确认。
本院认为,本案的争议焦点为深圳市豪威尔厨具有限公司是否拖欠***2012年5月1日至2013年1月24日的工资。根据双方签订的《临时合作协议》,***的工资结构为:管理工作的报酬(6500元/月)+绩效考核奖金(根据其表现发放绩效考核奖金,考核方法按深圳市豪威尔厨具有限公司龙沐湾考核方案,全额绩效考核奖金为3500元/月)。经审核,***在深圳市豪威尔厨具有限公司提供劳动的期限为2012年5月7日至2013年1月24日,其应得的劳动报酬为10000元/月×7个月+10000元/月÷21.75天/月×(19天+18天)=87011.49元。深圳市豪威尔厨具有限公司已向***支付了劳动报酬122518元,高于***应得的劳动报酬,一审认定深圳市豪威尔厨具有限公司无须再向***发放2012年5月1日至2013年1月24日的工资并无不当。***主张其为深圳市豪威尔厨具有限公司垫付了各种费用合计85000元,一审认定垫付费用引发的争议不属于劳动争议审理的范围,***可另行主张并无不当。***以其为深圳市豪威尔厨具有限公司垫付了各种费用为由上诉主张深圳市豪威尔厨具有限公司尚应支付劳动报酬本院不予支持。
综上所述,一审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应予维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判决如下:
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本案二审案件受理费人民币10元,由上诉人***负担。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审判长丁婷
审判员何万阳
代理审判员罗巧

二〇一五年五月十一日
书记员XX晶(兼)
附相关法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七十条第二审人民法院对上诉案件,经过审理,按照下列情形,分别处理:
(一)原判决、裁定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的,以判决、裁定方式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决、裁定;
(二)原判决、裁定认定事实错误或者适用法律错误的,以判决、裁定方式依法改判、撤销或者变更;
(三)原判决认定基本事实不清的,裁定撤销原判决,发回原审人民法院重审,或者查清事实后改判;
(四)原判决遗漏当事人或者违法缺席判决等严重违反法定程序的,裁定撤销原判决,发回原审人民法院重审。
原审人民法院对发回重审的案件作出判决后,当事人提起上诉的,第二审人民法院不得再次发回重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