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某某与深圳市豪威尔厨具有限公司装饰装修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广东省深圳市龙岗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3)深龙法民三初字第271-2号
原告***,男,汉族,1992年6月27日出生,户籍地址:湖南省嘉禾县。
委托代理人***、熊晏,广东云商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深圳市豪威尔厨具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市隆安(深圳)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男,汉族,1985年3月13日出生,户籍地址:福建省石狮市蚶江镇。
本院在受理原告**丰诉被告深圳市豪威尔厨具有限公司装饰装修合同纠纷一案后,原告***于2013年12月1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经审查,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未违反法律规定,是对其诉权的自由处分,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回起诉。
本案案件受理费人民币778元,减半收取人民币389元,由原告***承担。
审判长陶敏
人民陪审员***
人民陪审员***

二〇一三年十二月十八日
书记员黄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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