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曹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鲁1721民初2642号
原告:***,男,1962年4月12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虞城县。
被告:河南省高宇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南省商丘市睢阳区中州路和珠江路交叉口西北角米兰酒店12楼,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11400667235561M。
法定代表人:房艳。
原告***与被告河南省高宇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4月26日立案。
本案在审理过程中,发现被告河南省高宇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房艳现羁押于商丘市看守所,无法开庭。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三条第一款第四项、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六项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中止诉讼。
审判员 王景芝
二〇二二年六月二十二日
书记员 刘雨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