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高宇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某某、河南省高宇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曹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鲁1721民初2642号之一
原告:***,男,1962年4月12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虞城县。
被告:河南省高宇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南省商丘市睢阳区中州路和珠江路交叉口西北角米兰酒店12楼,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11400667235561M。
法定代表人:房艳。
原告***与被告河南省高宇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4月26日立案。因河南省高宇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房艳羁押于商丘市看守所,无法开庭,本案中止诉讼。2022年9月16日,本院收到原告***邮寄的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计1339元,由原告***负担。
审 判 员 王景芝
二〇二二年九月十六日
法官助理 刘艳玲
书 记 员 刘雨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