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高宇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某某、河南麦尚置业有限公司等建设工程分包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河南省商丘市梁园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豫1402民初2906号
原告***,男,汉族,1967年2月13日出生,住虞城县。
委托代理人李丕铖,北京市百瑞(郑州)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河南麦尚置业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南省商丘市示范区中州路与方域路交叉口西南角国奥玫瑰园二期9号楼2层206室。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1140059242261XG。
法定代表人杨俊玲。
被告河南省高宇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南省商丘市睢阳区中州路与珠江路交叉口西北角米兰酒店12楼。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11400667235561M。
法定代表人房艳。
被告李林欣,男,汉族,1977年2月2日出生,住安徽省芜湖市繁昌县。
本院在审理上列当事人建设工程分包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在规定的期限内未缴纳诉讼费用。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撤诉处理。
审判员  陈志强
二〇二二年三月十五日
书记员  张宗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