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西省泽州县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2)晋0525执692号
本院高都人民法庭移送。
被执行人河南省高宇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南省商丘市睢阳区中州路与珠江路交叉口西北角米兰酒店12楼。
法定代表人:房艳,执行董事。
高都人民法庭移送执行河南省高宇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案件受理费一案,依据(2020)晋0525民初1437号民事判决书,被执行人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现查明被执行人河南省高宇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有银行存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执行人河南省高宇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的银行存款7621元。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员 闫慧琴
二〇二二年四月十四日
书记员 邢苗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