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西省陵川县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24)晋0524执347号
申请人:元某某,男,1970年4月22日出生,汉族,现住陵川县潞城镇。
被执行人:河南省高宇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组织机构代码:66723556-1;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11400667235561M;住所地:河南省商丘市睢阳区。
法定代表人:房某,该公司经理。
申请执行人元某某与被执行人河南高宇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劳动争议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23)晋0524民初1188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根据上述生效法律文书,被执行人应支付申请人医疗费、一次性伤残补助金、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停工留薪期工资、护理费、住院伙食补助费等共计231533.14元。因被执行人河南高宇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未按上述生效法律文书履行义务,申请执行人元某某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于2024年4月8日立案执行。
在本案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采取了下列措施:
一、本院于2024年4月11日向被执行人河南高宇建筑工程有限公司邮寄送达了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廉政监督卡、风险提示书、限制高消费通知书,被执行人未自动履行。
二、本院于2024年4月起多次通过全国网络查控系统查询了被执行人网络资金、银行存款、证券、车辆、保险、工商、不动产登记等信息。
1.查明被执行人河南高宇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名下银行有银行账户无余额。
2.查明被执行人河南高宇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名下无不动产、工商登记信息。
3.查明被执行人河南高宇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名下无证券、保险信息。
4.查明被执行人名下有车牌号为豫NXXX**的丰田牌车辆一辆,已查封,未实际控制到车辆,暂无法处置。
三、本院已向被执行人发出限制消费令,并将被执行人列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在中国执行信息公开网上公布。
本院于2024年6月11日通过面谈方式告知申请执行人本案的执行情况、财产调查措施、被执行人的财产情况、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依据及法律后果等,申请执行人表示暂无法向本院提供被执行人的其他可供执行财产线索,并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本案执行标的为支付申请人医疗费等各项共计231533.14元,未能执行到位。
本院认为,本案穷尽财产调查措施,暂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被执行人在其他法院尚有较多未履行终本案件,加之其法定代表人下落不明,经本院释明,申请人书面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七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陵川县人民法院(2024)晋0524执347号案的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享有要求被执行人河南高宇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继续履行债务的权利,被执行人负有继续向申请执行人继续履行债务的义务。被执行人自动履行完毕的,当事人应当及时告知本院。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申请执行人申请恢复执行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人民陪审员***
人民陪审员***
二〇二四年六月十八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