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高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川民申286号
再审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上诉人):广东中星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韶关市武江区西联镇甘棠工业园甘棠大道南甘棠九路5号。
法定代表人:李建平,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甘伟松,男,该公司员工。
被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被上诉人):***,男,1969年7月19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自贡市大安区。
再审申请人广东中星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中星科技公司)因与被申请人***劳动争议纠纷一案,不服四川省成都市中级人民法院(2019)川01民终9471号民事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查。本案现已审查终结。
中星科技公司申请再审称,原审判决认定事实和适用法律错误。1.本案系劳动争议纠纷,劳动仲裁是其前置程序,而***并没有通过劳动仲裁径直进行民事诉讼,其程序不合法。2.原审判决认定案涉的《决算书》有效错误。首先,该《决算书》所记裁的内容不能证明中星科技公司欠付***的工资和提成工资。其次,广东省韶关市武江区人民法院所作出的(2019)粤0203民初442号民事判决中已认定该《决算书》无效,而原审判决认定《决算书》有效错误。第三,根据广东省深圳市龙岗区人民法院在审理(2018)粤0307民初17253号民事案件时,对案涉的《决算书》的结算过程进行了调查,该调查事实能证明,案涉的决算只有张全章和杨云国两方的结算,并没有中星科技公司的财务人员参加,且张全章也是在喝酒不清醒的情况下被迫签字的。最后,由于***、杨云国为达到侵占公司的财产,将中星科技成都分公司的财务账本占为已有,致使中星科技公司无法对2012年期间中星科技成都分公司的工资支付情况进行查证,原审判决在无上述证据的情况下,认定案涉《决算书》中有关***工资和提成工资有效是错误的。为此,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第一项、第二项、第六项的规定申请再审。
本院经审查认为,(一)关于本案的程序是否违法的问题。虽本案案由系劳动争议纠纷,但一审原告***是请求中星科技公司支付欠付工资和提成工资,并没有涉及劳动关系,故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实施条例》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三条的规定,***未经过劳动仲裁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并不违反上述法律的规定,一审法院予以受理并作出相应判决并无不当。中星科技公司对此的申请再审理由不能成立。
(二)关于原审判决以案涉《决算书》认定中星科技公司欠付***工资的依据是否有误的问题。首先,根据原审法院已查明的事实能证明,***于2011年5月至2017年4月期间在中星科技公司及下属的中星科技成都分公司所实施的项目中从事现场管理工作,故***有权请求中星科技公司及下属的中星科技成都分公司支付工作期间的工资报酬。其次,由于***请求中星科技公司支付欠付的工资及提成工资的主张时,向一审法院举示了案涉的《决算书》,从该《决算书》上的签字主体上看,张全章既是中星科技公司的法定代表人,又是中星科技成都分公司的法定代表人,还是中星科技成都分公司的投资股东,而中星科技公司在原审及申请再审中均无相应的证据证明张全章在该《决算书》上签字是被迫的,故张全章在该《决算书》的签字既代表中星科技公司、中星科技成都分公司,同时也代表中星科技成都分公司的股东,是其真实意思表示。从该《决算书》的内容上看,该《决算书》主要是涉及按经营协议核算投资进行分配以及张全章、案外人杨云国(中星科技成都分公司的股东)之间的债权债务关系等内容,其中也涉及到了中星科技成都分公司欠付***工资的内容。广东省韶关市武江区人民法院在作出的(2019)粤0203民初442号民事判决中,虽认定该《决算书》中涉及中星科技公司的内容无效以及广东省深圳市龙岗区人民法院在审理(2018)粤0307民初17253号案件时,对案涉的《决算书》的结算过程进行了调查,但因上述两案均与***主张的中星科技公司以及中星科技成都分公司欠付工资不属于同一法律关系,故该《决算书》的效力以及结算时是否有中星科技公司的财务人员参加并无直接的关联性,也不能否定中星科技公司及中星科技成都分公司存在欠付***的工资及提成工资共计203180元的事实。据此,原审判决依据该《决算书》的内容中所涉及的欠付***的工资计203180元而确认中星科技公司应支付***203180元工资并无不当。中星科技公司对此申请再审理由不能成立。
综上,中星科技公司的再审申请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第一项、第二项、第六项所规定的应当再审的情形。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九十五条第二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广东中星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的再审申请。
审判长 陈 红
审判员 金 晶
审判员 杨 宁
二〇二〇年二月十八日
书记员 乔晨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