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韶关市武江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粤0203财保23号
申请人:韶关市恒合贸易有限公司。住所:韶关市浈江区**************。
法定代表人:郝**。
委托诉讼代理人:蔡文薏,韶关市武江区江湾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申请人:广东中星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住所:韶关市武江区*******************。
法定代表人:徐**。
被申请人:广东中星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韶关分公司。营业场所:韶关市武江区****。
负责人:徐**。
申请人韶关市恒合贸易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广东中星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广东中星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韶关分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韶关仲裁委员会已经受理,申请人韶关市恒合贸易有限公司于2020年7月14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申请,要求冻结、扣押、查封被申请人广东中星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广东中星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韶关分公司名下价值27400元的财产,并提供郝**名下粤F*****号**牌轻型仓栅式货车用作财产保全担保。本院已经收到韶关仲裁委员会的财产保全转交函。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韶关市恒合贸易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仲裁法》第二十八条规定,裁定如下:
一、冻结、扣押、查封被申请人广东中星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广东中星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韶关分公司名下价值27400元的财产;
二、查封申请人韶关市恒合贸易有限公司用作财产保全担保的郝**名下粤F*****号**牌轻型仓栅式货车。
案件申请费294元,由申请人韶关市恒合贸易有限公司负担。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黄辉南
二〇二〇年七月十五日
书记员 文国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