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深圳市龙岗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1)粤0307执8407号
申请执行人:***,男,1978年3月26日出生,身份证住址四川省营山县。
委托代理人贺玉,广东君言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李成飞,广东君言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被执行人:广东中星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韶关市武江区西联镇甘棠工业园甘棠大道南甘棠九路5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200727087223F。
法定代表人:徐文祥。
被执行人:张全章,男,1969年12月28日出生,身份证住址广东省韶关市武江区。
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广东中星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张全章合伙协议纠纷一案,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的(2020)粤03民终25521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由于被执行人没有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内容,申请执行人于2021年4月22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请求责令被执行人:1、支付款项1252601.24元(人民币为单位,下同)及利息(以1252601.24元为基数,按照年利率24%计算,自2017年4月1日计算至2018年6月30日);2、加倍支付迟延期间的债务利息;3、案件受理费19230元、保全费5000元(依法追缴);4、承担本案执行费。本院依法于2021年4月22日受理并执行。经本院核算,(以1252601.24元为基数,按照年利率24%计算,自2017年4月1日计算至2018年6月30日为374446元);加倍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以1252601.24元为基数,按照0.000175元/日,自2021月29日计算至2021年5月7日为21482元。
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被执行人财产报告书》后,被执行人来电告知本案在审理期间已经足额保全款项,故本院依法扣划其存款1691887.24元并将1252601.24元付至申请执行人账户,案件受理费19230元、保全费5000元、执行费24230元付至深圳市财政局账户。申请执行人向本院出具《划款账户确认书》,本院已依法划付执行款,故本案全部执行完毕。
本院认为,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的(2020)粤03民终25521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全部执行完毕,申请执行人基于执行依据的权利全部得到了实现,其已作出款项足额划付即确认结案的申明,故本案依法应予以执行结案。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64条第(1)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一、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的(2020)粤03民终25521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全部执行完毕,本案予以结案;
二、解除对被执行人广东中星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张全章名下价值1691887.24元财产的查封、冻结、扣押。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曾小东
审判员 叶小丽
审判员 何宗儒
二〇二一年五月十八日
书记员 伍仕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