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韶关市武江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粤0203民初3278号
原告:广东中星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韶关市武江区西联镇甘棠工业园甘棠大道南甘棠九路**。
法定代表人:徐文祥,该公司办公室主任。
被告:***,男,1969年12月28日出生,汉族,住韶关市武江区***********。
原告广东中星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与被告***物权确认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10月15日立案。原告广东中星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于2020年11月11日向本院申请撤回本案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广东中星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申请撤回起诉,是其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处分诉讼权利的行为,并未损害国家、社会的利益以及他人的合法权益,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广东中星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5800元,减半收取2900元,由原告广东中星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负担。
审 判 员 梁增有
二〇二〇年十一月十一日
法官助理 张丹英
书 记 员 陈宇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