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林省安图县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9)吉2426执585号
申请执行人:吉林省众恒光电有限公司。住所:吉林省延吉市高新技术开发区。
法定代表人:陈兵,执行董事。
委托代理人:孔涛,延吉市河南法律服务所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
被执行人:吉林省长城路桥建工有限责任公司。住所:长春市南关区人民大街7350号。
法定代表人:孙宝兵,总经理。
申请执行人吉林省众恒光电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吉林省长城路桥建工有限责任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执行一案,安图县人民法院作出的(2018)吉2426民初947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吉林省众恒光电有限公司于2019年9月6日向本院申请执行,要求被执行人吉林省长城路桥建工有限责任公司支付工程款105000元。
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采取了下列执行措施:
1.2019年9月6日本院依法向被执行人吉林省长城路桥建工有限责任公司邮寄送达了立案通知书、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和被执行人财产申报表。
2.本院于2019年9月6日、2019年9月28日、2019年11月12日先后三次通过“总对总”查询,均未发现被执行人吉林省长城路桥建工有限责任公司有证券信息、工商登记信息、不动产登记信息、互联网存款信息、车辆信息。
3.本院于2019年11月12日通过“点对点”查询了被执行人的其他财产信息,在辖区范围内无其他无林地、农用机械、滩涂鱼塘、房屋登记信息。
4.本院于2019年11月12日依法对吉林省长城路桥建工有限责任公司的法定代表人孙保兵适用限制高消费,因吉林省长城路桥建工有限责任公司在法定期限内未申报财产,将其列入失信人员名单。
5.本院于2019年10月9日本院到长春市市场监督管理局调查了吉林省长城路桥建工有限责任公司相关信息,未发现吉林省长城路桥建工有限责任公司有其它可供执行财产,并于当日传唤吉林省长城路桥建工有限责任公司的法定代表人未查询到其有可供执行的财产。
6.2019年10月14日,本院通过短信形式对吉林省众恒光电有限公司的委托代理人孔涛进行了终本约谈,向其告知上述执行情况,孔涛书面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在本院穷尽执行措施后,暂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可以认定被执行人暂不具备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法律义务的能力,满足案件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要件。故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严格规范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规定(试行)》第七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终结本次程序后,本院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的,可以恢复执行。恢复执行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如不服本裁定,可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六十日内,向本院提出书面执行异议。
审判长 丁元利
审判员 于爽江
审判员 李增明
二〇一九年十一月十二日
书记员 孙金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