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林省众恒光电有限公司

***与吉林省众恒光电有限公司人格权纠纷执行结案通知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吉林省安图县人民法院
执 行 结 案 通 知 书
(2021)吉2426执369号
***:
吉林省众恒光电有限公司:
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吉林省众恒光电有限公司人格权纠纷执行一案,延边朝鲜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作出的(2021)吉24民终351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于2021年4月8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要求被执行人吉林省众恒光电有限公司赔偿申请人***29486元,案件受理费1182元由被执行人负担。
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向被执行人吉林省众恒光电有限公司送达了立案通知书、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风险提示、限制消费令。2021年4月25日被执行人吉林省众恒光电有限公司主动向本院缴纳案款31028元,本院在扣除申请执行费360元后将剩余案款发放给申请人***,同时申请人书面同意本案执行完毕。
延边朝鲜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作出的(2021)吉24民终351号民事判决书确定的义务已履行完毕。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08条规定,通知如下:
延边朝鲜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作出的(2021)吉24民终351号民事判决书确定的义务执行完毕,本案予以结案。
二〇二一年四月二十七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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