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林省众恒光电有限公司

**省众恒光电有限公司、延吉城市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省延吉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3)吉2401民初3440号 原告:**省众恒光电有限公司,住所地**省延吉市。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由正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延吉城市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延吉市。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诚途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省众恒光电有限公司与被告延吉城市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3年4月19日立案。**省众恒光电有限公司于2023年4月1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省众恒光电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进一步深化多元化纠纷解决机制改革的意见》第三十八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省众恒光电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43,685元(已减半收取),全部退还原告**省众恒光电有限公司。 审判员  ** 二〇二三年四月十九日 书记员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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