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省延吉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吉2401财保201号之一
申请人:***燕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省延吉市。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海南衡佑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延吉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住所地**省延吉市。
负责人:***,局长。
被申请人:**省众恒光电有限公司,住所地**省延吉市。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
申请人***燕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延吉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省众恒光电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申请人***燕装饰工程有限公司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冻结被申请人延吉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在延边农村商业银行延江支行账户(XXXXX)内的10万元及被申请人**省众恒光电有限公司在延边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小营支行账户(XXXXX)内的35万元,并提供了华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分公司延边中心支公司出具的诉讼财产保全责任保险单作为担保财产(保险单号为XXXXXX)。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燕装饰工程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并提供了担保财产。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三条、第一百零六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申请人延吉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在延边农村商业银行延江支行账户(XXXXX)内的10万元及被申请人**省众恒光电有限公司在延边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小营支行账户(XXXXX)内的35万元。冻结期限为一年;
财产保全费2770元,由申请人***燕装饰工程有限公司已预交。
查封、冻结期限届满前,申请人未向本院提交延长查封、冻结期限申请的,查封、冻结效力消灭,责任由申请人承担。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
二〇二二年八月十二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