虞城县建设市政工程有限公司

虞城县建设市政工程有限公司与虞城县芒种桥乡人民政府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河南省虞城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豫1425民初2963号
原告:虞城县建设市政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南省虞城县产业聚集区至信一路西段,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11425793245111H。
法定代表人:金保林。
委托诉讼代理人:申东领,该公司员工。
委托诉讼代理人:孔祥明,河南卓衡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虞城县芒种桥乡人民政府,住所地河南省虞城县芒种桥乡南街。
负责人:梁大建,系该乡乡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魏建文,系芒种桥乡政府副书记。
委托诉讼代理人:刘文卿,系虞城县司法局芒种桥司法所所长。
本院在审理原告虞城县建设市政工程有限公司与被告虞城县芒种桥乡人民政府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过程中,本院于2020年7月7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
本院经审查认为,本案案情复杂,不宜适用简易程序。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转为普通程序。
审 判 长  赵进伟
人民陪审员  刘玉兰
人民陪审员  刘 云
二〇二〇年八月十九日
书 记 员  申春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