虞城县建设市政工程有限公司

某某与虞城县建设市政工程有限公司劳动争议二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湖南省常德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8)湘07民终1508号
上诉人(原审原告):***,男,1984年12月12日出生,汉族,村民,住河南省虞城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祁军,湖南楚江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虞城县建设市政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南省虞城县产业集聚区至信一路西段。
法定代表人:金保林,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童云清,湖南经卫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因与被上诉人虞城县建设市政工程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虞城市政公司)劳动争议一案,不服湖南省桃源县人民法院(2018)湘0725民初1320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18年8月28日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上诉人***的委托诉讼代理人祁军、被上诉人虞城市政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童云清到庭参加诉讼。
本院认为,一审判决对***享受的工伤保险待遇标准所涉及的事实未进行审查,属认定基本事实不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三项规定,裁定如下:
一、撤销湖南省桃源县人民法院(2017)湘0725民初1320号民事判决;
二、本案发回湖南省桃源县人民法院重审。
上诉人***预交的二审案件受理费10元予以退回。
审 判 长 于前军
审 判 员 刘宇学
审 判 员 孙 晖

二〇一八年十二月三日
法官助理 张 利
书 记 员 陈 颖
附:本案适用的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二审人民法院对上诉案件,经过审理,按照下列情形,分别处理:
(一)原判决、裁定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的,以判决、裁定方式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决、裁定;
(二)原判决、裁定认定事实错误或者适用法律错误的,以判决、裁定方式依法改判、撤销或者变更;
(三)原判决认定基本事实不清的,裁定撤销原判决,发回原审人民法院重审,或者查清事实后改判;
(四)原判决遗漏当事人或者违法缺席判决等严重违反法定程序的,裁定撤销原判决,发回原审人民法院重审。
原审人民法院对发回重审的案件作出判决后,当事人提起上诉的,第二审人民法院不得再次发回重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