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虞城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豫1425民初2964号
原告:虞城县建设市政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虞城县产业集聚区至信一路西段。
法定代表人:金保林,系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孔祥明,系河南卓衡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虞城县谷熟镇人民政府。住所地:虞城县325号省道东50米。
法定代表人:栗卫星,系该镇镇长。
委托代理人:任秋霞,系河南浩君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徐守锋,系该镇副镇长。
本院在审理原告虞城县建设市政工程有限公司与被告虞城县谷熟镇人民政府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7月3日立案后,原告虞城县建设市政工程有限公司于2020年10月2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虞城县建设市政工程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21276元,减半收取10638元,由原告虞城县建设市政工程有限公司负担。
审 判 长 张 涛
人民陪审员 李银良
人民陪审员 王 静
二〇二〇年八月四日
书 记 员 赵戈媛